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727號
PCDV,113,司促,9727,2024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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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727號
債 權 人 王亭皓
債 權 人 王富弘
上二人共同
非訟代理人 陳澤熙律師

李家慧律師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 送達者,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 明文,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,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,法 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,但在民事訴訟法 則視為法定代理人,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。因此,對 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,經核債務人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煜顒 業於民國113年3月16日出境,迄無入境紀錄,亦查無郭煜顒 申請居留相關資料,有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 憑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 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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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