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4960號
PCDV,113,司促,24960,202408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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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4960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張言榮(原名:張信榮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壹拾元,及自民
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言榮(原名:張信榮)於民國84年12月26日向聲
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
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
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
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
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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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