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965號
PCDV,113,司促,23965,2024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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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96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王秉賢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
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
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
人,合先敘明。(二)債務人王秉賢於94年10月間向案外人
申請信用卡,經案外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
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
息及違約金。(三)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,5
80元整未為清償(消費款10,589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791元整
及違約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
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
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0
,589元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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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