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793號
PCDV,113,司促,23793,2024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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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79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蘇慕謙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5年10月26日開始與債權
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
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
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
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
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
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
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
之15)。截至民國113年8月11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
同)106,993元,及其中本金94,123元未按期繳付。二、查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11日止,帳款尚餘106,993元及其中
本金94,12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
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37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784元 蘇慕謙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2 新臺幣52339元 蘇慕謙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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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