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734號
PCDV,113,司促,23734,2024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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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734號
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


債 務 人 劉明元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
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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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