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陳鈺雪
陳佳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貳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
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鈺雪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佳柔為
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「就學貸款
放款借據」,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,共計新臺幣118,608元整
,其利息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
據所載: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
分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
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照應
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
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詎債務人陳
鈺雪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,迄今尚欠本金新
臺幣7,32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2.775%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
討,未蒙繳納。債務人陳佳柔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鑑核,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
影本一份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、戶籍謄本二份、就學
貸款利率表一份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