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582號
債 權 人 苗栗縣後龍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子琴
債 務 人 陳佳函即蔡秉達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秉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:
㈠新臺幣(下同)肆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一八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並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一八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五六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
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五六計付之違約金。
㈡新臺幣(下同)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本金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一八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
息並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一八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五六計算之利息,及
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五六計付之違約金。
㈢新臺幣(下同)參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
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一八計算之利息,逾期利息並
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一八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五六計算之利息,及逾期
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五六計付之違約金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