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413號
PCDV,113,司促,23413,2024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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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41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洪志堅洪翊翔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零玖佰零肆元,
及其中壹萬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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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