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9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馬偉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肆佰肆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馬偉恩於民國11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19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8月09日止累計320,451元正未給付,其中312,916元為本
金;7,535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馬偉恩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向債
權人借款2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
8年1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219,607元正未給付,其中21
3,064元為本金;6,243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馬偉恩於民國110
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
15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
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
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
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204,217元
正未給付,其中196,699元為本金;7,218元為利息;3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
馬偉恩於民國110年0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,000元,約定
自民國110年04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04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
止累計152,759元正未給付,其中145,994元為本金;6,465
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(五)債務人馬偉恩於民國109年08月07日向債權人借
款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07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
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
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
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53,171元正未給付,其中51,197元
為本金;1,674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馬偉恩於民國108年04月09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9日起至
民國115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40,324元正未給付,
其中38,499元為本金;1,525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債務人馬偉恩於民國
107年06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
6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9日止累計69,914
元正未給付,其中67,455元為本金;2,182元為利息;277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7)所示之利息。(八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339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2916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13064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96699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145994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51197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 38499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 67455元 馬偉恩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