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381號
PCDV,113,司促,23381,2024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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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8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林群凱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群凱於民國111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8月09日止累計223,674元正未給付,其中222,601元為本
金;1,073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群凱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02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11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
8月09日止累計53,444元正未給付,其中53,370元為本金;7
4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338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2601元 林群凱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3370元 林群凱 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11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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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