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3275號
PCDV,113,司促,23275,202408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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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27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戴永紳

法定代理人 戴錫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玖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6832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2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5,96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26
8320。釋明文件: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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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