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75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鍾昀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鍾昀蓁於民國112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8月05日止累計86,266元正未給付,其中84,170元為本金
;2,09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鍾昀蓁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債權
人借款2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8
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計214,299元正未給付,其中20
6,185元為本金;7,321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鍾昀
蓁於民國112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2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5日止累
計75,449元正未給付,其中73,646元為本金;1,803元為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
四)債務人鍾昀蓁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42,15
2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6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8月05日止累計292,800元正未給付,其中282,177元為本
金;9,930元為利息;6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
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27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170元 鍾昀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6185元 鍾昀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3646元 鍾昀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82177元 鍾昀蓁 自民國113年08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