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691號
PCDV,113,司促,22691,202408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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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69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梅琳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馬梅琳住所 設於桃園市中壢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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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