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253號
PCDV,113,司促,22253,2024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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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225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善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戶籍顯 示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遷出國外,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 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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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