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4年度,43號
CHDV,94,重訴,43,200510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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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631,758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
55,5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月  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宣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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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