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志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○○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631,758元,應徵裁判費新台幣
55,5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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