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2065號
PCDV,113,司促,22065,2024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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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2065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非訟代理人 蔡宗翰
債 務 人 劉亞倫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肆佰伍拾陸元,另交易手
續費肆拾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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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