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迴避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6年度,172號
TCDV,106,聲,172,2017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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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聲字第172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林士茗即久川工程行
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陳信亘賈宗偉間之本
院106 年度訴字第302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,聲請法官迴避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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原告於開庭時受到承審法官百般刁難,怠 於審理,故聲請本案暫停審理及更換法官等語。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,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;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 原因,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,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,於3 日內 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2 款、第34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,係 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,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 判者為其原因事實,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,或不滿法官進 行訴訟遲緩,或認法官調查證據或指揮訴訟欠當,或其他類此 情形,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(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判例 、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參照)。又此種迴避原因,依民事 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,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。
經查,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2 號給付租金等事件, 聲請承審法官迴避,僅泛稱其開庭時受到法官百般刁難云云, 並未釋明基於何種情形客觀上足疑承審法官為不公平之審判者 之原因事實,尚難僅憑聲請人一方之主觀臆測,即謂承審法官 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。聲請人雖又主張承審法官怠於審理云 云。惟承審法官於106 年1 月23日受理本件訴訟後,曾先後於 同年月3 月14日、4 月18日、5 月9 日、6 月13日、7 月4 日 定期審理,而聲請人除於3 月14日、4 月18日、5 月9 日委任 訴訟代理人林進驊(嗣於5 月9 日經承審法官依民事事件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5 條規定撤銷許可其為訴訟代 理人)到庭外,於6 月13日、7 月4 日之庭期則均未到庭,致 承審法官無法順利進行本件訴訟,足見本件訴訟迄今仍無結果 實非承審法官怠於審理之原因所致,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,亦 委無可採。此外,聲請人復未具體指出承審法官對於本件訴訟 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,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



款之要件不合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,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其聲請。
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
法 官 何紹輔
法 官 林筱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晉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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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