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888號
PCDV,113,司促,21888,2024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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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彭悅晴(原名:彭月君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貳拾貳元,及其
中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2年9月23日、110年8月21
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
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
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
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
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
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
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21日止,帳款尚餘63,522元,
及其中本金59,271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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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