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880號
PCDV,113,司促,21880,2024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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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


債 務 人 張崇毅

債 務 人 杜曉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張崇毅於民國99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,邀債
務人杜曉華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
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,額度80萬元整,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
貸申請書12筆共346,422元整。詎債務人張崇毅113年4月8日
起即未依約履償,視同全部到期,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,
自113年3月8日起算利息;債務人杜曉華為連帶保證人,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債務人等尚欠171,878元整,利息、違約
金如附表所示。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特依督
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,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。
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,依教育部辦法規定,不適用銀
行法第12之1條限制,並為陳明。
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借據1紙,撥款申請書12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18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1878元 杜曉華張崇毅 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.65%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 年息1.775%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1878元 杜曉華張崇毅 自民國113年 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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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