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809號
PCDV,113,司促,21809,2024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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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張伃婷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柒佰肆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伃婷於民國112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
547,059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
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36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486,740元正未給付,其中474,864元
為本金;11,78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180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4864元 張伃婷 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36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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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