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55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鄭宇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4348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2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2,672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27
4348。釋明文件: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