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1317號
PCDV,113,司促,21317,202408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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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31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
債 務 人 汪昱成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汪昱成於民國111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620,000元
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08日止按月
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6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2
3日止累計546,982元正未給付,其中518,537元為本金;27,
652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
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131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8537元 汪昱成 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62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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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