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124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黃素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8月
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.34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7,97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
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6月
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03%計算
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
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8,0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212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71元 黃素珠 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4% 002 新臺幣58005元 黃素珠 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971元 黃素珠 暨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58005元 黃素珠 暨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