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178號
債 權 人 王峻傑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玉玲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;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玉玲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,依債 權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,本件請求之債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板橋簡易庭113 年度板小字第1215 號取得勝訴判決,就 該部分乃同一事件重複聲請,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,無保護 之必要,債權人自得持該判決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強制執 行,毋庸再行聲請支付命令。揆諸前項說明,應駁回其聲請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、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