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0887號
PCDV,113,司促,20887,2024080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887號
債 權 人 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禎煥


債 務 人 連逸郡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壹仟捌佰陸拾肆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