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80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
債 務 人 游志恆即全辰暢通企業社
債 務 人 林以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伍萬捌仟貳
佰玖拾伍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
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