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0245號
PCDV,113,司促,20245,2024081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245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
債 務 人 官德銜即官世昌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肆仟壹佰肆拾捌
元,及其中壹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(下同)九十四年
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