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0238號
PCDV,113,司促,20238,2024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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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0238號
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
非訟代理人 詹皓鈞

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清水同仁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通 知命於 10 日內補正,此項通知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9 日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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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