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0065號
債 權 人 曹庭瑋
債 務 人 曾勁翔即曾善暉之繼承人
法定代理人 葉昱廷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曾善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;惟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
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經核繼承人僅就所繼
承之遺產負清償債權之責(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參照),是本
件就請求債務人清償,而非就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乙節,自屬
無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 0元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