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901號
PCDV,113,司促,19901,20240815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1號
債 權 人 阿利阿多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蘇裕隆

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智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 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2 項 定有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 00號3樓之2之建物謄本,以明債務人是否為該建物所有權人 而應繳納管理費,債權人已於113年7月22日收受該通知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僅提出電子謄本截圖,而未完整提出揭 示所有權人之電子謄本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揆諸上開說 明,應駁回其聲請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 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