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19308號
PCDV,113,司促,19308,2024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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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9308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


債 務 人 高嘉慧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陸萬貳仟壹佰柒拾貳
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
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
息,及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;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
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壹萬參仟零
玖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
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九三計算
之利息,及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八計算之利息;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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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山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