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205號
原 告 鄭秉睿
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忠畜牧場即羅正良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」、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
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附表所示各項目之合計金額新臺幣(下
同)2,264,414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,473元,惟依前揭
法律規定,附表編號1至4、6、7所示項目金額為872,414元,原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,387元【
計算式:9,580元×2/3=6,38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則本件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,086元【計算式:23,473元-6,387元=17,08
6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靜鑫
附表:
編號 項目 金額(新臺幣/元) 1 薪資 47,000元 2 特休未修折算工資 16,331元 3 加班費 650,627元 4 資遣費 47,056元 5 失業給付損失 252,000元 6 退休金 71,400元 7 年終獎金差額 40,000元 8 職業災害損失 1,140,000元 合計 2,264,414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