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專調字,113年度,46號
PCDV,113,勞簡專調,46,2024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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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6號
聲 請 人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

相 對 人 蔡馨誼


黃建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;勞動事件法 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又當事人 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 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、2項 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兩造就本件僱傭契約關於損害賠償事件所生之爭執, 業已於服務保證書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系爭服務保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頁)。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(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)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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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