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3年度,38號
PCDV,113,勞小,38,20240830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
原 告 許英珊
被 告 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右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
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文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