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原 告 許英珊 被 告 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右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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