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3年度,69號
PCDV,113,亡,69,2024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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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69號
聲 請 人 黃鉉慧

相 對 人 黃鎮松


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鎮松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黃鎮松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
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
日起六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
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
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
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
 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。公示催告應
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必
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。
又前開陳報期間,自揭示之日起,應有6個月以上,但失蹤
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訂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
。家事事件法第156條、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兄即失蹤人黃鎮松,於民國95
年間因家庭暴力事件搬離與其母張長妹同住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
○街00號6樓之14住處後,迄今下落不明,於102年間兩造之
繼父過世,兩造家屬即無法聯絡到黃鎮松,兩造之母親張長
妹於113年6月28日過世,黃鎮松亦未返家奔喪,黃鎮松自10
2年迄今已逾11年仍未尋獲,生死不明,為此聲請准予公示
催告等語,業據其提出聲請人及失蹤人之戶籍騰本等件為證

三、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爰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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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