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60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言股)
相 對 人 徐賛魁
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徐賛魁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徐賛魁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 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 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。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期間內,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。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 必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。又前開陳報期間,自揭示之日起,應有6個月以上,但失 蹤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訂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 上。家事事件法第156條、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徐賛魁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, 為80歲以上之人,因行方不明,自民國110年5月13日起經列 為失蹤人口後,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,生死不明,為此聲請 准予公示催告等語。
三、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函、 戶籍資料、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、臺灣省臺中縣戶籍登 記簿、相對人之妹妹張李送妹聲明書(委託書)、桃園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○函、桃園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的親屬鄰里長鄰居訪查紀錄表、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、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 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、新北市 政府殯葬管理處函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、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函、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函等件在卷可稽,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實。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,揆諸前開
規定,聲請人所為聲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