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2年度,552號
PCDV,112,重訴,552,202408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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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52號
上 訴 人 財團法人佛教玄光通功德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蔣龍山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沛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
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人民幣167
萬9,327元及美金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
利息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8萬4,998元
【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8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:人
民幣1元兌換4.431元、美金1元兌換32.195元計算,折合為808萬
4,998元(計算式:1,679,327元×4.431元+20,000元×32.195元=8
,084,998元)】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萬1,636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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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