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02號
PCDV,112,訴,502,2024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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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02號
原 告 翁振傑

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
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
被 告 王銀做

王澤芳

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
複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銀做王澤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39,1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2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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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