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667號
PCDV,112,訴,2667,202408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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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66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區山北社區發展協會

法定代理人 王順發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
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查本
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
26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李育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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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