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530號
PCDV,112,訴,2530,2024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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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530號
原 告 邱月
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
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
被 告 楊玉梅

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事實上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,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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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