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351號
原 告 陳鍾秀玉
陳育典
陳育鴻
陳育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
複代理人 姜德婷律師
被 告 陳林瑞琴
陳文興
陳慧卿
陳慧伶
陳慧芳
陳玫君
共同
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
王嘉斌律師
蔡士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8月29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