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983號
原 告 林遠琪
訴訟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
被 告 吳昆育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複代理人 徐品軒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6月14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9月19日宣判,茲因兩造於另案達成和解,認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