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2年度,662號
PCDV,112,消債更,662,202408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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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62號
聲 請 人 王秋梅
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。爰 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書記官 楊鵬逸         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2,550元(暫依調解程序中之債 權人4人,連同聲請人合計5人,而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計 算,共計51元×5人×10份=2,550元)。二、請說明有無不動產、動產、存款、股票、保單、事業投資、 其他各類財產等?又於聲請前兩年即民國110年12月迄今, 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?(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、無償 取得、移轉、變更、或設定負擔等),請說明其原因事實,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單位、工作內容、 工作薪資數額等),並提出【最近3個月期間】之薪資單、 薪資存摺封面內頁、在職薪資證明書、或收入切結書等件以 為釋明。
四、請說明於聲請前兩年即110年12月至今,收入除薪資外,還 有無其他兼職、獎金?有無領取津貼、補助、補償、年金、 給付等?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五、依收入狀況說明書、聲請狀所示,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,扣除個人必要支出後(本院卷27頁),應已入不敷出、 無任何餘額可供還款。但聲請人卻又陳稱,每月可負擔有限 還款云云(本院卷19頁)。為避免進行無實益之更生程序,



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正確之收入和支出究竟為何?如若經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,每月還款金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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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