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豪來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得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志宇因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請
求給付工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伍萬玖仟元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肆仟
壹佰肆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
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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