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194號
PCDV,111,重訴,194,202408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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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翁菱憶
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

訴訟代理人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剛裕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分
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(下同)貳仟伍佰伍拾萬肆仟零壹拾捌元,應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參拾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
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王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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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