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164號
原 告 郭進源
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
鄧依仁律師
被 告 王明彥(原名王明旺)
訴訟代理人 江榮祥律師(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民國113年4月3日終
許桂挺律師
複 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
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載「江榮祥律師(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民國113年4月3日終止委任)」應移列至被告訴訟代理人「江榮祥律師(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民國113年4月3日終止委任)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俞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