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09年度,86461號
PCDV,109,司執,86461,20240812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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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執字第86461號
聲請人 即
債 權 人 方長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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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權 人

參與分配債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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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 即
債 務 人 劉祺峯(即劉育伯之繼承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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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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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祺峯(即劉育伯之繼承人)間拍
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聲請拍賣抵押物,屬非訟事件,只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,
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
。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,法院只須就抵押權人提
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,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,並有抵
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
償,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;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
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,債務人或抵
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,應另循訴訟途徑
以謀解決(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、第631號裁
定意旨可參)。因此,該抵押債權如經法院實體判決不存在
確定,則該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即失其效力,債權人自不得再
執以請求強制執行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執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3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與
合法送達證明為執行名義,主張原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劉育
伯於民國108年1月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
產)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)500
萬元之普通抵押權,並依法登記在案,嗣後由相對人即債務
劉祺峯繼承系爭不動產,茲被繼承人劉育伯對聲請人負債
4,640,000元,為此聲請強制執行,請求拍賣系爭不動產。
嗣經相對人向本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(本院109年
度訴字第3073號),並於111年1月25日判決,爾後聲請人與
相對人皆對前開判決各自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
年12月27日以111重上字第316號判決在案,聲請人再就前開
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一部上訴,後由最高法院於113年6月5日
以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,至此系爭
債務人異議之訴終告確定,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最高法院於11
3年7月2日核發之113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裁定確定證明書附
卷可稽。依臺灣高等法院111重上字第316號判決(下稱系爭
判決)主文第二項與第四項所載:二、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 一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;四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8646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就如附 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,應予撤銷。是本件聲請人 執以為執行名義之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3號拍賣抵押物裁 定所示准予強制執行之抵押債權,既已經實體判決不存在確 定,意即聲請人對本件相對人並無該抵押債權,則聲請人自 不得再執該裁定對相對人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故聲請人本 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另聲請人固分別於113年7月4日與同年7月25日具狀主張,因 不服上開確定判決,已於113年7月3日向最高法院具狀聲請 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,惟本件執行名義業經實體判決確定而 無執行力,已如前述,聲請人既未取得停止執行裁定,其聲 請繼續執行程序自無理由;而縱使如聲請人主張,相對人早 已撤回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,然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,系 爭判決既已認定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,不論 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是否塗銷,聲請人仍不得持該執行名義聲 請繼續執行,其結論並無不同。至於系爭不動產雖有另一抵 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參與分配,但其僅提 出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,並未提出執行名義, 無從主導執行程序,從而於本件駁回裁定確定後,將無從參 與分配,原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,仍應予撤銷,附予說明。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



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2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鄭向淳         
附表:
109年司執字086461號 財產所有人:劉祺峯(即劉育伯之繼承人) 編號 土    地    坐   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新莊區 後港 807 1213.71 10000分之203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800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7樓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、住家用 七層: 99.14 合計: 99.14 陽台(12.78)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4848建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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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