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防制法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846號
PCDM,113,附民,846,2024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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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846號
原 告 謝鳳英住址詳卷
被 告 王國權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762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王國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7
62號),經原告謝鳳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因
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依上開法條規定
,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吟蒨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建良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蔚然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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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