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暴傷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608號
PCDM,113,附民,608,2024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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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08號
原 告 陳奕安(即陳洳芳之承受訴訟人)
陳采錡(即陳洳芳之承受訴訟人)
法定代理人 陳言鎧(原名:陳炳晨)
住所詳卷
被 告 何宏立
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357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陳奕安、陳采錡為原告陳洳芳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訴 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;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。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3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:原告陳洳芳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其子 女陳奕安、陳采錡、李澐姍、王品芸等4人,其中李澐姍、 王品芸業已聲明拋棄繼承,陳奕安、陳采錡則未拋棄繼承, 是其繼承人為陳奕安、陳采錡,有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3年6月11 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3859號函暨戶籍資料(除戶部分)( 現戶部分)、本院113年7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 稽。是本件應由陳奕安、陳采錡承受訴訟,惟陳奕安、陳采 錡及被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首揭規定,為免訴訟 程序延滯,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陳奕安、陳采錡承受本件訴 訟並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、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
法 官 施函妤
法 官 粘凱庭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方志淵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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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