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803號
PCDM,113,附民,1803,2024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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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1803號
原 告 邱姵嫙
被 告 黃仲廷
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617號),經原告提起請
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三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,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。
四、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,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10時48分許辯 論終結,原告於同日11時29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 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 狀戳可按,依照上開說明,顯有未合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 回。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 併予駁回。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 訟之權利,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,附此敘明。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  書記官 蘇 泠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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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